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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 2006-11-15 18:12:1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计委、建设部

计价格(2002)1182号

(2002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会,上海市水务局:


  为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395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为确保审价工作质量和成效,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价工作要求。各地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审价责任,深入供水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原始数据、资料,并对照企业填报的有关成本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分析,填制报表,严格把握审价工作方向。各地要严格区分财务成本和定价成本,严格按照定价成本核算要求全面审核供水企业成本,切实保证审价工作质量。

  二、关于审价范围。将自备水厂向社会转供水问题和供水企业改制对水价产生的影响两项内容纳入本次审价范围,并提交专题审查工作报告。
  (一)关于自备水厂向社会转供水价格问题。根据目前自备水源无序发展,自备水厂向社会转供水现象普遍,影响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并造成公共供水能力闲置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和水价形成机制奠定基础,请各地在对36个大中城市审价工作中,对自备水厂的建设年限、规模、工艺状况、出厂水质、水价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转供水自备水厂,按照审价工作统一要求,结合转供水自备水厂的具体情况进行审价。对本地区存在公共供水能力大量闲置,自备水厂仍然在建设和向社会供水的其他城市的自备水厂是否进行审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关于供水企业改制问题。为进一步了解地方政府采取BOT、与外方合资或合作经营、组建企业集团,以及出售等方式进行供水企业改制后对供水价格所产生的影响,请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次审价工作中,对本地区采用BOT、合资或合作经营、组建企业集团、出售水厂等企业的改制情况,以及改制后对供水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水价造成的影响进行专题调研。

  三、关于调价和审价核减部分资金使用问题。各地要对自来水调价幅度超出满足企业生存发展需要,以及在审价中核实的应冲减成本的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关于审价时限。根据目前各地审价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考虑到适当调整了审价工作范围,并增加了审价工作内容,为确保审价工作质量,决定审价时限顺延1个月。即各地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7月底前完成,审价工作总结和36个大中城市审价结论应于8月底完成并上报。

  五、关于审价工作总结。各地要按照计价格(2002)395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审价工作总结。审价工作结束时应当报送的材料有:
  (一)按照计价格(2002)395号文件和本次通知要求的各项内容,对本地区审价工作做出的全面总结;
  (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的审价结论及价格、建设部门通过审查填制的相关报表;
  (三)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参照体系的具体意见及方案;
  (四)本通知要求增加的2个专题调查报告。
  (五)各地认为应当提供的经验介绍,典型事例,定期审价、专家评审等制度建议以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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